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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证房的买卖合同

作者:星辰满2024-04-27 04:09:25

导读:篇一:村证房的买卖合同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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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村证房的买卖合同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在受让丙方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因甲方资金暂时紧缺,故由乙方全额支付购房的款项,房屋由乙方长期永久居住;为明确各方权利及义务,甲、乙、丙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之原则,现就有关事项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丙方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的本村集体用地约平方有偿转让给甲方,甲方在集体用地上建设居民住宅一栋,甲方自愿将该栋住宅楼第层号房屋房厅(其中,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出卖给乙方。

  二、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

  合同价款按套计算,乙方购买的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元);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0.00定金,剩余价款待甲方将房屋交由乙方装修后15日内再一次性付清。

  …………以上基本内容省略(以下为注意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三、其他约定

  一、甲方承诺本协议项下的楼栋所占用的土地为丙方最后合法转让给甲方的村民集体用地,丙方承诺已征得所有村民的同意;甲方乃合法、有偿受让该用地而不存在任何争议。

  二、甲、丙双方保证出卖给乙方的房屋及楼栋用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转让或被司法查封等情形,其产权清晰、明确、无异议。

  三、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视为甲方已将出卖给乙方的该房屋之使用、收益、租赁、买卖、占用、继承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四、甲、丙方保证乙方长期享有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权,在房屋所有权证书因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办理的情况下,乙方仍然享有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和使用权。

  五、甲方对转让给乙方的房屋质量负责,质量保证按国家认可的商品房买卖有关《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的,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六、如因国家、地方政府的政策变动的原因,政府需要征用或集体回收该土地的,征用或拆迁该房屋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则全部归乙方所有(具体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拆迁补偿方案为准);若由于其他非乙方原因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乙方居住权得不到保障的,使乙方不能享有永久居住权和永久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的购房款。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就该房屋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不得发生其他有损乙方永久居住及使用的权利,即甲方保证乙方唯一合法拥有和使用该房屋而不存在任何争议;否则,甲方须按照市场评估价额一次性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同时向乙方支付20%的履约违约金。

  八、如遇今后国家或地方政策允许类似于乙方购买的该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办理房产权属证及土地证等证件的,则办理该类证件所需补交的合理款项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无条件为乙方办理。

  九、甲方保证与丙方已就本协议项下之房屋所占用地签订合法的《土地转让合同》,甲方须将该《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补盖甲、丙方公章)、《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丙方公章)及具备房产开发资质证明(加盖甲方公章)等有关文件各一份作为本协议书的有效附件。

  十、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无效,甲方须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及其他一切损失。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的,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含以上附件),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篇二:村证房的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商丘纺织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购买 络筒机四台(120锭/台),每台价格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合计总价为陆万肆仟元整(¥64000元)。

  2、拆车前甲方机器完整不缺机物件,签订合同当日乙方交付甲方机器设备全款(甲方不负责开具发票)。

  3、甲方负责为乙方将机器完好无损免费拆卸并上车。

  4、设备拆卸上车前付完设备全款,运费乙方自己承担。

  5、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原则,同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商丘纺织有限公司

  开户:河南省安阳市农行东风支行 地址:河南省虞城县203省道东侧,杜集镇北3公里处

  卡号: 电话:

  身份证:

  20xxx年3月14日

  篇三:村证房的买卖合同

  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对x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x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的另一方为x集团湖南分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

  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x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x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只不过分开写出来罢了。而被上诉人所在账单上的签字页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59820元为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的货款的一种认可。

  再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最晚日期为20xx年12月份,而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日期则为20xx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是真实的,那么以此来要求抵销双方在20xx年4月30日对欠款149581.2的对账确认函,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如果《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就同一个问题都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合同法》。而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不能就已经清偿了上诉人的货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以应该承担不能证明的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本案一审质证中,被上诉人已对我方提供的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两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112816.8元货款事实的存在。而我方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3即四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对方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所以根据证据盖然性优势原则,应对我方证据进行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号判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元及预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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